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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鄢陵:“环评报告”缘何成为“挡箭牌”
2020-09-09 11:31:55 | 作者: | 来源: | 我要分享

 本栏目近日接到河南省鄢陵县陶城镇张先生投诉,声称该镇“坤顺砼业”扬尘、噪音污染严重,该企业没有进行环境检测与验收就投入生产,并且存在碎石、洗沙等生产活动,并且该企业占用土地有一部分属于农耕地。就群众投诉问题,本栏目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2日到当地做了实地走访。

 

 

在鄢陵县陶城镇政府往西不足两公里,“坤顺砼业”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内,直观上我们看到了该企业没有相关的防尘、抑尘设施,大量沙土露天堆放,并未按规定入库;加工生产场地也并未按照规定全部密闭。厂棚内机器轰鸣,正在生产加工。据张先生讲,该企业对外声称自己手续齐全,但是也只是在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环境评价报告书”,并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检测与验收。自己也曾多次向镇政府及环保部门举报,得到的回复都是:有手续。

 

重型车辆卸货

 

沙土漏天堆放

之后有自称是企业负责人的人员拿出了所谓的“手续”也就是环境评价报告书,当问及有没有进行验收等问题时,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老板那里应该有验收报告,环保局也都有。问及是否占用农耕地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占地16亩左右,全部是建设用地。

 

群众反映耕地内建房

本栏目当即电话联系了当地镇政府袁镇长,袁镇长表示会尽快核实情况,之后再无音讯。在镇政府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在核实完本栏目工作人员身份后表示:徐志强书记下乡检查了,袁枫镇长去县里开会了,主抓土地的领导下乡了,在本栏目工作人员再三请求下,该刘姓工作人员给镇环保所李所长打了电话,对方给予的答复是:它(坤顺砼业)有手续,一会儿就送到镇政府,过了一会儿又回电话说该企业老板不在家,验收报告拿不出来了,让工作人员留下联系方式,之后会提供相关资料,截止发稿前再无接到当地镇政府与环保部门任何讯息,倒是自称是厂主的未知人员一直在联系本栏目,明确表示自己土地与环评手续都还在办理中,希望不要再关注此事!关于占用农耕地问题,在鄢陵县自然资源局我们见到了陶城镇土地所牛所长,牛所长表示自己不太清楚这个事情,具体是否如群众反映的占用农耕地建厂,还需要调查,调查后会就此问题进行交流,之后鄢陵县自然资源局便没有了消息!

 

镇办公室工作人员

如张先生所讲,就此事曾举报当地环保部门与镇政府,得到的回复都是:有手续。本栏目要问:有手续就可以让扬尘肆虐,尘土飞扬?一个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为何成为了该企业长期生产的“挡箭牌”!黑色利益链上谁在受益?

作为属地管理部门的陶城镇政府,关于环保管理的“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是否应该重视?自然资源局分管陶城镇牛姓工作人员更是一问三不知,“按图管理”这么直观的事情却一直再推诿,背后缘由不得而知!在鄢陵县这样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还有多少?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追究法律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土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坤顺砼业”所涉及问题都是有据可循的,然而就是这个距离镇政府不足三千米的企业却蹊跷的生存着。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没有进行环评检测、验收的企业无异于“散乱污”企业,它是如何做到擅自开工而无人管理的呢?

本栏目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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