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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正汽车集团联手三株非法传销 虚构股权编造暴富神话兜售原始股
2020-04-02 18:56:42 | 作者: | 来源: | 我要分享

     本文来源:康正汽车集团联手三株非法传销 虚构股权编造暴富神话兜售原始股

  阅读提示:纵观康正汽车集团销售模式,无论是以兴建汽车超市为名的非法集资,还是以销售三株产品的会员投资返利模式,均是以多层级的高额返利、原始股分红为诱饵,暴利诱导下的大规模发展会员投资,与国家《禁止传销条例》中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缴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组成层级结构、团队计酬等典型传销行为相符。

任绍国,男,出生于山东菏泽,现担任中国康正汽车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康正汽车集团慈善基金会会长。
鲁网9月11日讯 近日,三株集团成立25周年荣耀庆典的余温未散,就有媒体接到相关人士爆料,三株集团再次被曝涉嫌传销。据直销信息专刊报道,三株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康正汽车集团(下称康正集团)以销售三株集团产品为由,以多层级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大规模以投资模式发展会员,涉嫌传销。而在2017年12月,康正集团就与三株集团签订了战略联盟,此次被曝涉传,三株集团也被指“为涉传活动提供便利”。作为一个老牌直销企业,三株集团近年曾多次爆出涉嫌传销、经销商投诉上市承诺未实现、产品成分不实信息,曾经的明星民企,本次又因负面消息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三株集团战略合作伙伴被指非法传销

记者查阅新闻报道得知,2017年12月,三株集团和康正集团在济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发展发酵中药产业,全国近400名经销商代表共同参加了此次会议。而近日,直销信息专刊报道,有群众爆料康正集团以销售三株集团公司产品为由,制定会员消费700-14万元不等,可分别获得普卡、铜卡、银卡、金卡、钻卡等级会员资格,同时获得5-9倍的多层级静态返利回报,发展会员可获得2-10代的推广领导奖等,疑似高额返利的非法传销。同时,几十位会员向媒体反映,康正集团此前曾因此类非法集资犯罪,遭威海市经侦部门查获,遂集体前往三株集团讨要被骗投资款。而记者随后查阅工商公示信息得知,菏泽康正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2016年曾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后记者登陆康正集团官网查询得知,其对外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即为菏泽康正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据直销信息专刊报道,康正集团此次被爆料的销售模式,涉嫌以多层级的高额返利,以暴利诱导大规模发展会员投资。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在国家《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可总结为“入门费”、“ 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此外,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三株集团被指成涉传帮凶

据直销信息专刊报道,许多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会与一些没有获得直销牌照,但又期望从事直销运作的企业进行“直销挂靠合作”,美其名曰战略合作,实质上,这些没有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都在打着正规直销企业的名义,或正规直企分系统的名义,从事着非法直销活动,并以多层级的团队计酬、高额返利、金字塔式传销运营。而在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上述行为进行警示,并明确指出当此情况发生时,对非法直销企业进行查处的同时,也将对合作方进行查处。三株集团与康正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康正集团被曝涉传行为引发的会员维权纷争,三株集团是否难逃干系,是否需承担因康正集团的违法行为带来的的相应法律责任,种种疑问又将这一老牌直销企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多次被曝负面新闻 三株集团破罐破摔?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三株集团已不是第一次爆出负面新闻,其中三株集团产品的成分问题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2017年,部分三株集团合作商向媒体爆料三株集团对产品夸大宣传,产品成分不实,并出具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三株集团产品所含益生菌数量上,三株集团宣传和爆料合作商提供的检测结果有较大差距。同时,据直销信息专刊报道,三株集团主打产品的宣传又被指违反广告法,其广告中声称保健品卫士康可在胃病上“效果立竿见影,喝了就见效”等。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列明了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此外,2017年,有媒体报道三株集团合作商指责三株集团虚构股权,编造“暴富神话”, 并涉嫌采用招商会等公开形式兜售原始股。(鲁网记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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