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农村经济网首页 > 企业
常山药业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020-12-30 11:58:17 | 作者: | 来源: 河北证监局 | 我要分享

河北证监局网站12月29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常山药业前年披露的“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e1fe9925bc315c60f7a479ff6c0b1b144954772b.jpg

902397dda144ad347e7024663018dcf333ad8542.jpg

5243fbf2b21193131ac1c1608582dcd093238da6.jpg

《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陈述;

faedab64034f78f01753c923998bda52b1191ccc.jpg

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

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

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u=1348449759,1847651035&fm=173&app=49&f=JPEG.jpg

810a19d8bc3eb1355f0a138b47a478d4fc1f4477.jpg

 

编辑:付鹏
免责声明:文章未标注“本站原创”或“农村经济网”的文章均转载自网络。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风险自己甄别并承担后果;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